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和服务管理制度,引进华侨华人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华侨华人在本市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人才政策,为其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生活便利。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华侨华人专家库,为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