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涉侨工作机构和人民团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反映华侨华人的意见和诉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侨务政策。

依托港澳融通中外、联系广泛的优势,联系和促进华侨华人在本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