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港澳同胞在本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及其促进保障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