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九条有效宣传、文化、侨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华侨华人文化资源发掘与利用,展现和发挥文化资源的历史价值。宣传、文化、侨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挖掘优秀题材故事,总结历史贡献,提炼文化特质,以增进文化认同和情感认同。鼓励华侨华人到本市开展文化交流和学术交流,推动理论创新,促进研究成果共享。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