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华侨华人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以及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