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华侨华人宗亲会、同乡会、同学会、联谊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桥梁作用,加强交流合作,增进共识互信。鼓励华侨华人社会团体创新联谊形式,积极参加本市举办的联谊恳亲等活动,引导华侨华人新生代共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