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华侨华人依法在本市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与华侨华人文化资源融合发展。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展示本地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推介本地文化产业布局、招商政策和营商环境,主动走出去,精准请进来,引导信息、资本、技术、人才等市场要素与本地文化资源结合,促进合作发展。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