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为侨公共服务,包括:(一)推进华侨华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华侨华人在本市工作、生活、旅游等提供便利;(二)建立离岸公共法律服务、域外法律查明等机制,设立国际仲裁合作平台,为华侨华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三)建立华侨华人文化智库,为华侨华人交流合作政策制定及其配套服务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四)其他有关为侨服务措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