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八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博物馆、展览馆或者纪念馆依法收藏和展示华侨华人音像、书信和侨批(银信)等文化资源,加强集中保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涉侨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推进合理开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人在本市依法开展老物件、老照片以及音像制品、电影等文化资源展览活动,展示奋斗历程。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