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下工作平台,促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包括:

(一)依托开平碉楼与村落、华侨华人博物馆、侨批(银信)档案馆以及陈白沙、梁启超、陈垣、冯如、司徒美堂等侨乡名人纪念馆或者故(旧)居,打造文化展示平台;

(二)挖掘新会陈皮炮制技艺、新会葵艺、白沙茅龙笔制作技艺、小冈香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红线女粤剧文化、戴爱莲舞蹈艺术等项目的现代价值,打造文化传承平台;

(三)发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侨梦苑等国家级基地作用,推动华侨农场建设,承办国家级、省级侨务活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侨务工作发展,打造文化发展平台;

(四)开展“少年中国说”“亲情中华夏(冬)令营”等华侨华人新生代交流活动,打造文化研习平台;

(五)举办世界江门青年大会、侨乡华人嘉年华等活动,打造文化联谊平台;

(六)整合侨乡科研力量和培训资源,开展侨务工作者、志愿者等培训活动,打造文化培训平台;

(七)其他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赤坎华侨古镇等华侨华人文化资源集聚区申报举办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会议,开展研学交流、文体赛事等重大活动,促进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鼓励华侨华人研究和传播中华文明,讲好中华文明故事,并在本市依法展示世界文明成果,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