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促进华侨华人在本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推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建设,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