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5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7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为审议、审查做好准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分组会议召集人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案、计划调整案、预算调整案、决算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罢免的议案提出和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形式。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