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