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会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