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力求简明扼要,力戒空洞繁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