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