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条有效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