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分组会议召集人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