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