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