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决议的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