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29日
- 条文数
- 6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闭幕会议,由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其他全体会议可由其他副主任主持。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办公厅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请假情况及原因,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会前报主任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或者一年内三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建议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清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审核,形成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提请报告专项工作。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六)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委员会等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与报告涉及的机关或者部门就审议意见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其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适时督办。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深入了解议题相关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行为,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七章公布
关于人事任免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章附则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按照《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
执法检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进行。
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