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