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