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内容相关联的审议意见可以合并报告。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