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底前会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举行联席会议,研究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监督工作计划(草案)、代表工作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