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