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条有效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