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