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办公厅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