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清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审核,形成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提请报告专项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