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于五日内反馈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