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按照《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

执法检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进行。

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