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临时召集会议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闭幕会议,由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其他全体会议可由其他副主任主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