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快递条例
- 制定机关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5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2月22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期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大型商贸中心、相关产业园区等项目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快件集散、分拣场所等基础设施的用地和建设需求。
支持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等资源建设快递产业园,发展快递业。
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邮政管理部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内快递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部门统称为快递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新建住宅区或者旧住宅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智能化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设智能快递柜等公益性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发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寄递服务,建设、租用冷链仓储设施,提升末端冷链配送能力。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乡村末端寄递成本。
推进城乡客运、邮政快递、乡村物流等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共享,实现客货邮深度融合发展,打造多站合一的基础设施体系,共享共建运输服务网络,为乡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商贸流通、供销等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共用、信息互联互通,提升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服务能力。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保护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为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收件人需要上门投递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者收到信息后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
已标注为保价、生鲜产品、贵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货款或者外包装出现破损的,不得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快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
在快递业务高峰期,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机制,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工提供支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接受培训、督导、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从业人员必需防护用品保障。
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