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业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快递服务与信息安全、寄递渠道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