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重要节日前后或者电商平台大型促销活动等快递业务高峰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做好业务量监测分析和信息沟通,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合理配置人员、资源,提高寄递效率,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

在快递业务高峰期,快递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机制,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工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