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收件人需要上门投递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者收到信息后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

已标注为保价、生鲜产品、贵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货款或者外包装出现破损的,不得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快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