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快递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