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露天场地堆放快件或者直接着地处理快件的,由快递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