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相应支出责任,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区或者旧住宅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智能化建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