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相应支出责任,优先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发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寄递服务,建设、租用冷链仓储设施,提升末端冷链配送能力。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乡村末端寄递成本。
推进城乡客运、邮政快递、乡村物流等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共享,实现客货邮深度融合发展,打造多站合一的基础设施体系,共享共建运输服务网络,为乡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商贸流通、供销等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共用、信息互联互通,提升乡村寄递物流体系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