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住宅区、村庄设置智能快递柜等公益性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设智能快递柜等公益性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