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快件,不得占用道路分拣和投递快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