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用工,建立快递从业人员实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管理从业人员档案,依法与快递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使用劳务派遣。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保护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为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