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邮政管理部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内快递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部门统称为快递业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