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4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4月2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4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推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加强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餐饮消费观念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反餐饮浪费情况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反餐饮浪费教育和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普及健康饮食知识和健康饮食方式,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理念。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公共机构反餐饮浪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发改、科技、民政、财政、城管、文化旅游、国资、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反餐饮浪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倡导绿色节约的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违法行为,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平台,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等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八月第一个星期为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鼓励社会团体、餐饮企业依法制定、实施覆盖食材采购、烹饪制作、餐饮服务、人员管理的反餐饮浪费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和用餐方式,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可以根据用餐人数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反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
(三)加强从业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
(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六)配备公勺公筷;
(七)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剩余饭菜,提供打包服务;
(八)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或者宴席服务的,科学设计菜单、套餐,根据用餐人数和预订需求提出点餐建议,合理配置菜品、主食,引导消费者理性订餐;
(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三)组织鼓励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违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良好风尚的推销活动;
(四)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二)科学设计、推行适应不同群体的套餐;
(三)提供分餐服务;
(四)通过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奖励节约用餐的消费者;
(五)明示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六)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峰谷人数、用餐习惯等用餐需求,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七)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完善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体系;
(八)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升餐饮管理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九)其他反餐饮浪费措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主辅配料、口味和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加强食品采购、存储、加工、供应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
(二)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
(三)科学确定供餐方式;
(四)加强管理服务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
(五)主动提醒用餐人员防止食品浪费,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六)及时纠正餐饮浪费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用餐人数和就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科学确定提供食品数量和品种;
(二)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
(三)标注食品热量、营养数值;
(四)预约用餐、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五)建立厨余垃圾产生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
(六)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升餐饮管理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七)其他反餐饮浪费措施。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地域、体质情况改进供餐方式,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满足不同的餐饮需求。
鼓励通过设立节约用餐勤工助学宣传员岗位、成立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引导、督促师生养成文明节俭的用餐习惯。
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引导旅游者文明节俭用餐。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
12345市民热线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处理。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