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安排专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加强食品采购、存储、加工、供应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

(二)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

(三)科学确定供餐方式;

(四)加强管理服务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

(五)主动提醒用餐人员防止食品浪费,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六)及时纠正餐饮浪费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