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反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
(三)加强从业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
(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六)配备公勺公筷;
(七)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剩余饭菜,提供打包服务;
(八)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或者宴席服务的,科学设计菜单、套餐,根据用餐人数和预订需求提出点餐建议,合理配置菜品、主食,引导消费者理性订餐;
(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