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义务,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养成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良好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违法行为,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平台,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等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八月第一个星期为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